一、退費比例依下列基準辦理:
(一)實際開課日前提出申請者:退還已繳學費 90%。(二)實際開課日後,且未達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申請者:退還已繳學費 50%。(三)已達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以上期間者:不予退費。
二、前條所稱「總課程時數」以該期實際排定之上課總時數計算,因學員個人因素請假未到課之時數,視為已使用之課程時數。